23 關於推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推定乃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與否不明確時,依照一般常理加以推論認定之意
(B)推定乃法律對生活關係合理之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法律加以確定
(C)推定乃是依據法律規定所為之推論認定,若有不同之主張,允許提出反證推翻
(D)依據經驗法則判斷即屬於推定
統計: A(238), B(3541), C(575), D(1582), E(0) #2053124
詳解 (共 8 筆)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B)為擬制。
* 推定: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沒有明顯的證據,所以參考周圍的事,或已知的事理,以推論定之者。→ 可提出證據,反證推翻。
如:如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擬制:為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加以確定,不容當事人推翻。
如:民法第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視為」與「推定」,兩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視為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類推:法律有漏洞
推定:尚無法律規定,而由現有法律推論→可反證失其效力
--
【類推適用】#漏洞
*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所以,類推適用於相類似之規。
*法律精神:相同事項、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推定】#可反證失其效力或加以推翻
*屬於一種立法技術、依據經驗法則判斷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依照一般常理加以推論認定之意,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
*依據法律規定所為之推論認定,若有不同之主張,允許提出反證推翻;對某些事實暫時認定,可容許事後以反證加以推翻
*法規就未明之事實所為之假設,可舉證推翻
*推定之事實,立法者常是參照已知之事理,推斷為事實
*例如: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例如: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