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教育基本法》建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規定學校所為之事項?
(A)採用小班的學校編制
(B)對學校教師進行成績考核
(C)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
(D)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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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88), C(18), D(9), E(0) #3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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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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