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下列何種警察處分,受處分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經訴願或相當訴願之程序?
(A)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
(B)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為之停職處分
(C)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之申誡
(E)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行人所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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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2397), C(2514), D(529), E(693) #1309807

詳解 (共 9 筆)

#2818178

(A)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B)停職處分為行政懲處,提起複審(相當訴願)後行政訴訟

(C)集遊法罰鍰為行政處分,提訴願後行政訴訟

(D)社維法所處之申誡,向裁處(罰)機關提起聲明異議後抗告

(E)道交條例處罰事件,免除訴願直接向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ps有誤還請見諒並告知小弟錯誤,以免摩友得知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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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534
道交條例現在是直接行政訴訟 無需訴願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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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240
選項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之規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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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494
C罰鍰救濟採單純行政救濟(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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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905
D社維法的救濟只有聲明異議跟抗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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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01
集遊法的罰鍰(不利益之行政處分)是直接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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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306

(A)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8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聽證: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I.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9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聽證: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不服依前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聽證) 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V(B)停職處分為行政處分,提起復審(相當訴願程序)後,不服再行政訴訟



「復審」為「相當訴願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原處分機關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35&s=35318

 

 

 

V(C)集遊法罰鍰為行政處分,提訴願後,行政訴訟

 

 

 

(D)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之申誡

 

受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書面提出於「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E)道交條例處罰事件,訴願前置的例外,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I.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II.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III. 第1項第1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免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第37條第6項處罰裁決者,原處分機關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第 1 項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原處分機關    (管轄之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民眾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救濟步驟:

 

 

步驟1: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


先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





步驟2:


不服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的結果,


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應於30天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


逕(逕 =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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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920
有關交通違規被開罰單的部分,依道路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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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926
請問c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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