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下列何種警察處分,受處分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經訴願或相當訴願之程序?
(A)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
(B)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為之停職處分
(C)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之申誡
(E)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行人所處之罰鍰
統計: A(621), B(2397), C(2514), D(529), E(693) #1309807
詳解 (共 9 筆)
(A)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B)停職處分為行政懲處,提起複審(相當訴願)後行政訴訟
(C)集遊法罰鍰為行政處分,提訴願後行政訴訟
(D)社維法所處之申誡,向裁處(罰)機關提起聲明異議後抗告
(E)道交條例處罰事件,免除訴願直接向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ps有誤還請見諒並告知小弟錯誤,以免摩友得知錯誤訊息
(A)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8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聽證: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I.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9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聽證:免除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不服依前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聽證) 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V(B)停職處分為行政處分,提起復審(相當訴願程序)後,不服再行政訴訟
「復審」為「相當訴願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35&s=35318
V(C)集遊法罰鍰為行政處分,提訴願後,行政訴訟
(D)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之申誡
受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書面提出於「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E)道交條例處罰事件,訴願前置的例外,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I.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II.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III. 第1項第1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免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陳述意見、申訴」)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第 1 項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原處分機關 (管轄之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因此民眾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救濟步驟:
步驟1: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又稱為申訴)。
先向處罰機關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
步驟2:
不服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陳述意見、申訴的結果,
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應於30天內,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 (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為被告,
逕(逕 =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