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何者須另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接受執行?
(A)拘留
(B)勒令歇業
(C)罰鍰
(D)沒入
(E)申誡
統計: A(2404), B(2419), C(1678), D(541), E(347) #1309813
詳解 (共 6 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0條(拘留之執行)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第55條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第57條(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之執行)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0 條
(拘留之執行)
I.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II.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III.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IV.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5 條
(罰鍰之執行)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7 條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之執行)
I.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II.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其他適當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機關得以「判斷餘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