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受託人投保人身保險之風險與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B)信託業對於信託之受益人無保險利益,亦不得以信託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契約
(C)信託業交付保險費之義務,性質上係依信託本旨「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信託業因此而取得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
(D)由於受託銀行對於財產信託人之生命、身體並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 故無保險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依現行規定尚難以受託銀行擔任信託客戶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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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壽字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