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受託人投保人身保險之風險與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B)信託業對於信託之受益人無保險利益,亦不得以信託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契約
(C)信託業交付保險費之義務,性質上係依信託本旨「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信託業因此而取得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
(D)由於受託銀行對於財產信託人之生命、身體並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 故無保險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依現行規定尚難以受託銀行擔任信託客戶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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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 C(134), D(14), E(0) #3227110
統計: A(7), B(18), C(134), D(14), E(0) #3227110
詳解 (共 3 筆)
#6333763
根據信託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以下是對各選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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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正確。受託人(信託業)依信託契約約定,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應代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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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託業對於信託之受益人無保險利益,亦不得以信託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契約:正確。受託人若對受益人無保險利益,則不得以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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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託業交付保險費之義務,性質上係依信託本旨「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信託業因此而取得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錯誤。受託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屬於依信託本旨代為交付保險費,並不因此取得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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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於受託銀行對於財產信託人之生命、身體並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故無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依現行規定尚難以受託銀行擔任信託客戶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正確。受託銀行對信託客戶之生命、身體無保險利益,依現行規定,受託銀行難以擔任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正確答案: (C) 信託業交付保險費之義務,性質上係依信託本旨「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信託業因此而取得保險契約當事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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