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之見解,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何種憲法原則為之?
(A)比例原則
(B)公平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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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2), B(1768), C(55), D(127), E(0) #131991

詳解 (共 5 筆)

#443725
課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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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33
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 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又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 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 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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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33
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亦經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在案。財政部七十九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七九○六六一三○三號函釋示:「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如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者,准予退還;未屆滿一定期間退會者,不予退還之情形,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迨屆滿一定期間實際發生退會而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時,准予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退還已納稅款。」係就實質上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性質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如何課稅所為之釋示,並未逾越營業稅法第一條課稅之範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與上開解釋意旨無違,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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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316
500 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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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350
500 打高爾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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