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
(A)十八日
(B)二十五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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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80), C(1471), D(693), E(1) #131998
統計: A(44), B(80), C(1471), D(693), E(1) #131998
詳解 (共 5 筆)
#110024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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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79
第 3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35&K1=%e4%b8%89%e5%8d%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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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68
我的記法是: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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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40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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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760
每次選總統都是,毀滅倒數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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