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對於政黨比例代表產生的民意代表,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可經由原選舉區罷免之
(B)有遺缺,由該政黨在候選人名單中擇一遞補
(C)有遺缺,另行補選
(D)該民意代表喪失黨籍者,其民意代表資格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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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56), C(119), D(2295), E(0) #132005

詳解 (共 2 筆)

#114512
三三一號大法官解釋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
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
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
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
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
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
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
,方符憲法增設此
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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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639

BC

第73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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