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藥事法之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時,應將何種證件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①藥..-阿摩線上測驗
1F Myersgustavo 國一上 (2016/06/28)
藥事法 27-1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 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 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 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 關證照註銷。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 辦理。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