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教師法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擔任導師
(B)進修研究
(C)參加教師組織
(D)對學校行政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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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5365), C(113), D(361), E(0) #434644

詳解 (共 6 筆)

#687962

擔任導師是義務不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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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 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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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57
1F (B)進修研究 比較特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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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933
為什麼A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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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86
哪一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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