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進修研究
(C)參加教師組織
(D)對學校教師及行政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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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6683), C(167), D(523), E(0) #22363
統計: A(565), B(6683), C(167), D(523), E(0) #22363
詳解 (共 3 筆)
#352929
擔任導師→義務
參加教師組織、提供意見→權利
進修研究→是權利也是義務
請問這樣改對嗎???
參加教師組織、提供意見→權利
進修研究→是權利也是義務
請問這樣改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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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946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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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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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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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515
進修研究是權利也是義務
權利:可以去讀研究所
義務:必須參加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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