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某甲某日拿一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疑似在馬路上射擊流浪狗。報案人住在附近5樓,先聽到有狗哀號聲,再從窗戶往下看,看到某甲對著狗射擊,但並不確定子彈是否有打到狗。警察獲報後,前往查獲該行為人及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把。本案有關違序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B)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應由查獲警察分局裁處
(C)本案情節並不構成違序行為
(D)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移送法院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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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1), B(439), C(99), D(88), E(0) #558428
統計: A(2941), B(439), C(99), D(88), E(0) #558428
詳解 (共 10 筆)
#307227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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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58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持有:觀念上的持有。
攜帶:應跟行為人擁有緊密地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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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41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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