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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台南縣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卷<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1395 |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台南縣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卷<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1395

年份:93年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2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延長: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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