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男與乙女結婚週年搭乘豪華郵輪出國旅遊,豈料船難,數百人海中載沈載浮,甲為救其愛妻搶奪瘦弱之丙的救生圈,丙因而溺斃。甲之行為符合下列何者?
(A)構成殺人罪
(B)構成正當防衛
(C)構成自救行為
(D)構成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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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79), C(391), D(6539), E(0) #136750
統計: A(304), B(79), C(391), D(6539), E(0) #136750
詳解 (共 10 筆)
#43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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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8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自己與"他人"(妻子)
船上100人救生圈50個,假設另外50人必死
為救妻子(生命法益)搶丙救生圈(為了妻子,丙你自己想辦法吧..)
妻子跟丙都是生命法益,所以對抗等級相當
但前提是救生圈真的不夠
假如救生圈200個這個假設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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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13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危及生命的災難當頭,人的生命法益,皆不可衡量。所以法律自無法衡量,誰的生命更該被拯救,只能按緊急避難原則構成要件是否「阻卻違法」,道德與法律的要求和強制力不可能等同。
這題的判斷要件,與是否為自己在意的人無關,而只在於生命法益是否等同,或者再舉個同質性更深入的例子說明,
『兄弟三人遇到船難,皆不會游泳,只有兩個救生圈,其中兩人較親密但只有一個救生圈,與另一有救生圈的兄弟皆有仇,兩親密兄弟聯手搶下另一有仇兄弟的救生圈而得救。請問是否該給予這對親密兄弟法律處罰?』
我想這一題正常情理狀況下應該連自己父母都無法判斷,自己的兒子誰更該被救,更何況讓法律判決?,法律之所以將生命法益緊急避難設為阻卻違法要件。理由正在於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父母之前小孩平等』。父母雖傷心兄弟相殘,但情理上無法事後判斷災難中自己的兒子誰更該被拯救!同理法律自更無從判斷,災難中的生命法益誰更該被拯救!是故只能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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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0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0.0 他!就是我的老婆XD
一個自己用一個老婆用 再多搶一個喔...請法官判斷吧
如果一個漏風需要到兩個 也許還是OK阿 考生的悲哀 正確答案沒太大變動 都簡單判斷就好
剩下的請法官來吧 就算是菜鳥法官還是通過司法官考試的...
社會時事就算不瞭解還是要判案 國家制度使然
一個自己用一個老婆用 再多搶一個喔...請法官判斷吧
如果一個漏風需要到兩個 也許還是OK阿 考生的悲哀 正確答案沒太大變動 都簡單判斷就好
剩下的請法官來吧 就算是菜鳥法官還是通過司法官考試的...
社會時事就算不瞭解還是要判案 國家制度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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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55
生命法益跟生命法益無法比較 不符合狹義比例性原則...怎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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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841
就算是考試也不對吧
生命對生命兩個都無價
故不能用緊急避難阻卻
最多是避難過當吧
在罪責層次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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