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男與乙女結婚週年搭乘豪華郵輪出國旅遊,豈料船難,數百人海中載沈載浮,甲為救其愛妻搶奪瘦弱之丙的救生圈,丙因而溺斃。甲之行為符合下列何者?
(A)構成殺人罪
(B)構成正當防衛
(C)構成自救行為
(D)構成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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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79), C(391), D(6539), E(0) #13675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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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大陸法系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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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8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自己與"他人"(妻子)
船上100人救生圈50個,假設另外50人必死
為救妻子(生命法益)搶丙救生圈(為了妻子,丙你自己想辦法吧..)
妻子跟丙都是生命法益,所以對抗等級相當
但前提是救生圈真的不夠
假如救生圈200個這個假設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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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396
寫到這一題莫名火大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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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13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危及生命的災難當頭,人的生命法益,皆不可衡量。所以法律自無法衡量,誰的生命更該被拯救,只能按緊急避難原則構成要件是否「阻卻違法」,道德與法律的要求和強制力不可能等同。

 

這題的判斷要件,與是否為自己在意的人無關,而只在於生命法益是否等同,或者再舉個同質性更深入的例子說明,

『兄弟三人遇到船難,皆不會游泳,只有兩個救生圈,其中兩人較親密但只有一個救生圈,與另一有救生圈的兄弟皆有仇,兩親密兄弟聯手搶下另一有仇兄弟的救生圈而得救。請問是否該給予這對親密兄弟法律處罰?』

我想這一題正常情理狀況下應該連自己父母都無法判斷,自己的兒子誰更該被救,更何況讓法律判決?,法律之所以將生命法益緊急避難設為阻卻違法要件。理由正在於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父母之前小孩平等』。父母雖傷心兄弟相殘,但情理上無法事後判斷災難中自己的兒子誰更該被拯救!同理法律自更無從判斷,災難中的生命法益誰更該被拯救!是故只能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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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0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0.0  他!就是我的老婆XD
一個自己用一個老婆用  再多搶一個喔...請法官判斷吧
如果一個漏風需要到兩個  也許還是OK阿  考生的悲哀  正確答案沒太大變動  都簡單判斷就好
剩下的請法官來吧  就算是菜鳥法官還是通過司法官考試的...
社會時事就算不瞭解還是要判案  國家制度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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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267
丙因甲而溺斃,甲不就構成殺人罪?殺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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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55
生命法益跟生命法益無法比較 不符合狹義比例性原則...怎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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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389
這題根本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生命均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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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841

就算是考試也不對吧

生命對生命兩個都無價

故不能用緊急避難阻卻

最多是避難過當吧

在罪責層次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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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658
法益權衡理論上,難道對方的生命因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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