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週年搭乘豪華郵輪出國旅遊,豈料船難,數百人海中載浮載沉,甲為救其愛妻搶奪瘦弱之丙的救生圈,丙因而溺斃。甲之行為符合下列何者?
(A)構成殺人罪
(B)構成正當防衛
(C)構成自救行為
(D)構成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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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5), C(116), D(1648), E(2) #154883
統計: A(283), B(15), C(116), D(1648), E(2) #154883
詳解 (共 10 筆)
#112849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並未規定是否為無辜第三人,僅就行為而言,若是還有其他方法可行,但是甲就是搶了丙的,或是搶奪當中硬是把死溺死,此行為才是過當
題目當中為了保護乙妻,不得不搶奪丙的游泳圈,不然乙妻就會有緊急危難(溺死),因此我感覺答案還是D
法條並未規定是否為無辜第三人,僅就行為而言,若是還有其他方法可行,但是甲就是搶了丙的,或是搶奪當中硬是把死溺死,此行為才是過當
題目當中為了保護乙妻,不得不搶奪丙的游泳圈,不然乙妻就會有緊急危難(溺死),因此我感覺答案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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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8
依通說的見解,緊急避難應考慮: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或相當性)。不論前面二者,就衡平性而言,避難行為所保全之利益需顯然優越於所犧牲之利益,始能阻卻違法性,否則即屬避難過當的問題。如果照這題提意所示, 甲為救其妻之性命,選擇犧牲丙之性命,而所欲保全之法益為生命法益,所犧牲的法益亦為生命法益,所保全者並未顯然優越於被犧牲者。因此,應論以避難過當,而非成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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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511
由於丙為無屋第三者,保護法益需遠大於侵害之法益,本題屬避難過當
但基於"無期待可能性",可考量阻卻罪責
刑法24條亦將期待可能性明文化
甲屬避難過當,但基於無期待可能性,得阻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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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48
1.甲的行為,為不法的侵害,構成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是因為阻卻違法事由而產生對抗,例如:本題目的緊急避難行為。
2.鄧大所述的期待可能性的欠缺或薄弱為搶奪丙的救生圈,而產生緊急避難過當的疑慮,如果成立緊急避難過當,則可以減輕刑責。
3.本題目應該不是在探討是否構成緊急避難是否過當之成立與否,僅單純考阻卻違法事由。
補充
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例如:父母管教子女
b.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之行為,例如:公務員的直屬掌管所下達之命令(有但書喔,請參考行政法的相關規定)
c.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醫生幫需要開刀的患者開必要正確的刀(如果應該切除腸子結果將膽切除,那就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d.正當防衛
e.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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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10
甲的行為不是不法侵害,哪來的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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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7
答案錯了 應該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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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92
於此緊急情狀所遭遇之危難,對某甲之作為無期待可能性,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是故,不以殺人既遂予甲相繩,亦無該當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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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177
生命與生命無法比較應論以刑271~1
在依無期待可能性減輕應該比較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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