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D)甲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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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419), C(38), D(301), E(0) #154886
統計: A(785), B(419), C(38), D(301), E(0) #154886
詳解 (共 5 筆)
#119075
刑法121 122條有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管對方有無答應 , 行為人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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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79
本罪是行為犯,一經著手犯罪即成立,而不論對方是否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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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67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所謂「要求」,就是索賄者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其為索賄之意思表示,而所謂「期約」,就是雙方達成行賄與收賄「合意」,無論是否有法條所稱之「收受」行為,三者為個別獨立之構成要件,因此,要求、期約、收受三行為,任何一行為單獨實施,或先後實施,均成立貪汙索賄之犯罪,且不論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其中「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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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9
不管對方有無答應 , 行為人都構成犯罪~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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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74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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