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48
(D)甲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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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76), C(24), D(202), E(0) #268030
統計: A(398), B(176), C(24), D(202), E(0) #268030
詳解 (共 6 筆)
#1431568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所謂「要求」,就是索賄者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其為索賄之意思表示,而所謂「期約」,就是雙方達成行賄與收賄「合意」,無論是否有法條所稱之「收受」行為,三者為個別獨立之構成要件,因此,要求、期約、收受三行為,任何一行為單獨實施,或先後實施,均成立貪汙索賄之犯罪,且不論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其中「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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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04
因為刑法121條及122條法理上為即成犯,不問結果,只要開口要求就成立-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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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615
要求 期約 收受 只要一開口要錢,就有賄賂的成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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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946
雙方默認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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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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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22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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