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 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D)甲不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5), B(110), C(7), D(102), E(0) #144898

詳解 (共 7 筆)

#136905
雖然沒有拿到,但重點是他開口要乙要了啊
這就是既遂罪,不一定要拿到紅包喲!!
29
0
#1431566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所謂「要求」,就是索賄者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其為索賄之意思表示,而所謂「期約」,就是雙方達成行賄與收賄「合意」,無論是否有法條所稱之「收受」行為,三者為個別獨立之構成要件,因此,要求、期約、收受三行為,任何一行為單獨實施,或先後實施,均成立貪汙索賄之犯罪,且不論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其中「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

:賄賂未遂P124

15
0
#1358833
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應該是-->刑法第121條
7
0
#136318


刑法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以下略)
 

6
0
#137128
喔..原來是這樣..我懂囉!!感謝你囉!!
2
1
#136139

這題有點令人匪宜所失
甲向乙拿紅包

乙當面拒絕

既然乙拒絕了

那就表示紅包沒拿到手

那為何答案是 \'\'甲犯賄賂既遂罪\'\'

怪怪的= =||||

1
0
#5304480
121條公務員受賄罪為即成犯
只要有要求  即成立該罪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05419
未解鎖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
(共 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