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在機場大廳扒竊乙;則:
(A)甲犯普通竊盜罪
(B)甲犯機場竊盜罪
(C)甲犯侵入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D)甲以犯車站竊盜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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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1802), C(39), D(470), E(0) #144899
統計: A(697), B(1802), C(39), D(470), E(0) #144899
詳解 (共 10 筆)
#624828
根據新法
目前只有在太陽光下或室外
才是普通竊盜
凡在室(車 船 航空器)內 都屬 加重竊盜
如偷一整台車是 "普通竊盜"
如只"偷車內音響"是"加重竊盜"
某.......師........的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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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86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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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555
中國大陸胡姓、周姓男子多次以觀光簽證名義來台,卻在松山機場手扶梯相互掩護扒竊旅客錢包,多名日韓旅客受害,航警局去年11月趁兩人再度犯案時現場逮捕。台北地檢署調查,胡、周至少涉及6起扒竊案,今依加重竊盜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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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X)→無責任能力人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O)
(D)持螺絲起子行竊
公職◆刑法-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三等司法官刑法試題#881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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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1
[[航空站]] |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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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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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60
請問這條法律何時修改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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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24
刑法320條 是普通竊盜罪
此處
應該適用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吧
故此題應該是修法前的舊題目
是否應該更改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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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433
請把答案改回B
| 第 321 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n 機內而犯之者。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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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14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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