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10條第5項「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
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有關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的敘
述何者錯?
(A) 中心主要是為提供其機構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因此不得招收其他幼生
(B) 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C) 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
(D) 比照非營利幼兒園收費標準
統計: A(1170), B(62), C(79), D(47), E(0) #2936536
詳解 (共 4 筆)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下列公司:
(一)公營公司。
(二)私營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
(一)學校財團法人。
(二)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四)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員工子女:指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養子女。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申請人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該政府機關(構)。
二、公司:該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
(一)法人:該法人。
(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前項申請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止。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居民幼兒。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主任: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配置,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三、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五、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前項第一款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其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得以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以下簡稱保母人員)替代,且其人數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護理人員及保母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明顯處所。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收、退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費用之方式,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有向家長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者,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因故請假或依法令停課者,其收費及退費,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全年服務日,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