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B)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C)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D)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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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190), C(123), D(265), E(0) #2397762
統計: A(178), B(1190), C(123), D(265), E(0) #2397762
詳解 (共 4 筆)
#5138491
行政訴訟法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第 148 條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C)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第 150 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第 151 條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第 152 條
證人就與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具結。
第 153 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D)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5%85%B7%E7%B5%90&SY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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