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依刑法第27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 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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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3), C(2859), D(5), E(0) #145052

詳解 (共 3 筆)

#135433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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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30
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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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100

關鍵字,看題目中有無中止再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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