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企業之販售商品網站標示價格錯誤,但消費者已依手續完成交易行為,其於契約成立後?
(A)企業經營者應確實履行 
(B)企業經營者可主張意思表示有錯誤 
(C)企業經營者可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D)企業經營者可另提補償無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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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2), B(298), C(126), D(53), E(0) #1513597

詳解 (共 3 筆)

#2852997

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原則上,若是因賣方自己之「過失」而意思表示錯誤(例如寫錯標價、寫錯數量等),則當買方在網頁上點選購買之選項後,則賣方即需依其在網站上之標示內容出貨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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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839
蝦皮蛋塔時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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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234

為解決各種網路消費紛爭,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制定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但最初2010年公布的條文,賦予賣家在契約成立後2日內附正當理由就能夠拒絕買家下單的權利,反而衍生更多爭議,故2016年修正規定,一旦買家下單契約即成立,賣家必須依照契約履行,若違反得處罰鍰,使賣家必須負擔標錯價的風險。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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