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情況不構成公務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
(A)經濟部公務員兼任公股代表
(B)公立學校校長使其子擔任校內書記
(C)機關擬任用首長之女之前,首長已核閱相關人事公文
(D)鄉長囑咐員工到配偶所開設之餐廳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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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7), C(50), D(44), E(0) #690948
統計: A(353), B(7), C(50), D(44), E(0) #690948
詳解 (共 2 筆)
#1560177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經商之禁止)
Ⅰ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Ⅱ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Ⅲ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Ⅳ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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