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A)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B)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C)興辦土地徵收條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D)限制所有權人於騎樓設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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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57), C(103), D(3025), E(0) #2796600

詳解 (共 6 筆)

#5245092

釋字第564號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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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973
(A)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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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釋字第400號解釋,屬於特別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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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320
  • 釋字第564號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表示:「憲法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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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610

下列何者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D
(A)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O,參釋字第400號
(B)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O,參釋字第709號
(C)興辦土地徵收條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O,參釋字第747號
(D)限制所有權人於騎樓設攤
-〉X,參釋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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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8298
(A) J400 (B) J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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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7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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