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為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者,其所定應有 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等條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有關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B)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C)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與結婚證明書及健康保險證
(D)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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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30), C(2603), D(259), E(0) #815553

詳解 (共 2 筆)

#1542258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

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

    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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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第1項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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