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B)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C)出境未滿 2 年者
(D)出境已滿 2 年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70), C(367), D(1820), E(0) #815556
統計: A(61), B(70), C(367), D(1820), E(0) #815556
詳解 (共 2 筆)
#1061676
| 戶籍法 第 16 條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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