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全戶遷徙時,應隨同遷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B)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C)出境未滿 2 年者
(D)出境已滿 2 年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70), C(367), D(1820), E(0) #815556

詳解 (共 2 筆)

#1061676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17
1
#5124060
D出境已滿2年是辦遷出登記戶籍法 §16...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1052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