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
(A)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
(B)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看守所得不問理由全程予以監聽、錄音
(C)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之規定
(D)以廣告物、電腦網路等媒介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以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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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5221), C(701), D(185), E(0) #163601

詳解 (共 10 筆)

#220760
釋字第 654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上開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須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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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764
釋字646
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 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 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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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92
釋字第 646 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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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12
羈 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 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 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屬機關內部之行政督導,非屬執行監聽、錄音之授權規定,不生是否違憲之問題。
        聲請人就上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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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76
(A)釋656  (B)釋654  (C)釋646  (D)釋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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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744
(A)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
(共 16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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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70
請問一下C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要『刑』罰哦?這麼嚴重,不是應該行政罰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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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8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看守所得不問理由全程予以監聽、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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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0
監看不與聞

開拆而不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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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9

看守所不是都會錄影嗎?那B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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