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各組物權同歸一人所有時,何者可發生物權之混同?
(A)同一土地上之所有權與地上權
(B)同一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與典權 檢舉
(C)同一土地上之地上權與以該土地為標的物之抵押權
(D)同一土地上之典權與以該土地為標的物之抵押權
統計: A(2783), B(257), C(957), D(499), E(0) #163602
詳解 (共 10 筆)
現在地役權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
(A)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同歸一人,當然可以發生混同
(B)不動產役權=需役不動產+供役不動產,但該土地的典權僅限於需役不動產,當然不能發生混同
(C)抵押權是別人抵押給你,也就是說土地還是別人的
(D)典權是人家當給我,抵押權是人家抵押給你;兩個人可能不一樣
乙於甲之 A 地上有地上權,並將該地上權抵押於丙,其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之地上權因混合而消滅(B)乙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C)乙之地上權因抵銷而消滅(D)乙之地上權不受影響
103年司法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法學知識緒論)#17280答案:D
民法762但書
同一物之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ㄧ開始:A地是甲的,乙有地上權
後來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給乙
1.乙同時擁有所有權和地上權,所以依民法第762條因混同而消滅
2.乙在拿到所有權之前就已經先將地上權抵押給丙(本題) ,這是民法第762條但書中的
其他物權之存續(乙抵押給丙的地上權)於第三人(丙)有法律上利益時,不在此限>>
不能混同,意思就是丙的利益不受影響。
債之消滅的混同,係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債之關係消滅(參照民法第344條)如甲欠父親五萬元,甲父死亡甲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但廣義的混同,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者外,尚包括權利與權利之混同、義務與義務之混同。
例1: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例2:權利與權利混同 較弱的權利被較強之權利吸收,較弱的權利消滅。 甲就其子乙所有之A地設定地上權,嗣甲死亡,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A地地上權,乙同為A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地上權消滅。
例3:義務與義務混同 較弱的義務被較強之義務吸收,較弱的義務消滅。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主債務),並以甲之子丙為保證人(保證債務),嗣甲死亡,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一百萬元之借款債務,丙同為乙之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完全物權+定限物權
C你只是有A地的地上權、地上權抵押權 所以土地不是你的
D你只是有A地的典權、典權抵權押土地也不會是你的
A你有A地的所有權、地上權因為你已經有所有權了 ,當然也有包括這個A地的地上權在內
| 甲將其對A地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乙又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權利抵押的設定無效 (B)乙一直未取得抵押權 (C)抵押權消滅 (D)地上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