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多久期限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十四日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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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6), C(39), D(452), E(0) #862285

詳解 (共 2 筆)

#2504085
土徵8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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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9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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