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國有財產使用與處分之核定(核准)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行政院核准
(B)非公用不動產之撥用由財政部核定
(C)非公用不動產之短期借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
(D)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讓售與地方公營事業機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9), B(78), C(80), D(91), E(0) #862292

詳解 (共 2 筆)

#1120871
國有財產法第34條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
(共 4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400008

國有財產法 第 34 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A)

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

二、閒置。

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B)


國有財產法 第 40 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C),並通知財政部。


國有財產法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D)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