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於土地相關法規規定之荒地處理方式?
(A)強制依法使用
(B)照價收買
(C)強制公開標售
(D)課徵荒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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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8), C(553), D(10), E(0) #862299

詳解 (共 2 筆)

#1142138
第 89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 ,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 收買之。
第 174 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 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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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260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

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Ⅱ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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