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關於土地增值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百分之十特別稅率,以一次為限,無例外規定
(B)持有土地超過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應繳部分減徵百分之十
(C)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
(D)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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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6), C(32), D(479), E(0) #862305
統計: A(27), B(36), C(32), D(479), E(0) #862305
詳解 (共 7 筆)
#2861670
額外補充 選項 (D)
土地稅法
第39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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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430
(C)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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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61
| 第 41 條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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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62
第 40 條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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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60
| 第 35 條 |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
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
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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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530
土稅39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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