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關於地價稅的敘述,何者錯誤?
(A)稅率採全額累進制
(B)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
(C)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
(D)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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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67), C(15), D(22), E(0) #862304
統計: A(456), B(167), C(15), D(22), E(0) #862304
詳解 (共 3 筆)
#1229583
B:基本稅率為【百分之一】=【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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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68
| 第 3-1 條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 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 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
| 第 17 條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 第 18 條 |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 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
| 第 19 條 |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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