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土地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應於接到登記機關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B)申請案件應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C)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D)已駁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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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27), C(37), D(35), E(0) #862297

詳解 (共 3 筆)

#1140281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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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5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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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5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B)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58條

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C),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D)

(A)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應於接到登記機關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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