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土地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應於接到登記機關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B)申請案件應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C)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
(D)已駁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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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27), C(37), D(35), E(0) #862297
統計: A(582), B(27), C(37), D(35), E(0) #862297
詳解 (共 3 筆)
#1140281
| 第 56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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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529
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5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B)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58條
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C),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D)
(A)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應於接到登記機關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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