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多少?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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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1116), C(342), D(82), E(0) #3460713
統計: A(499), B(1116), C(342), D(82), E(0) #3460713
詳解 (共 4 筆)
#648633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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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以下略以)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以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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