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小偉是一位醫生,卻對年邁、毫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不聞不問,他的父親在屢次溝通無效後提起告訴。請問:小偉的父親最有可能提起的告訴是下列何者?
(A)妨害信用罪
(B)妨害名譽罪
(C)傷害罪
(D)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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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2), C(48), D(17316), E(2) #142731

詳解 (共 4 筆)

#577215
遺棄罪屬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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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961

刑法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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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83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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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194
解答:對雙親不聞不問,就是不扶養父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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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1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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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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