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列支以及備抵呆帳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 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B)債權中有逾期一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 度沖抵備抵呆帳
(C)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並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D)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其為金融業者,則以其債權餘額估 列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2), B(84), C(39), D(40), E(0) #3349689
統計: A(372), B(84), C(39), D(40), E(0) #3349689
詳解 (共 3 筆)
#71631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
(A)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B)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C)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D)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A)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B)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C)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D)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0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