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折舊費用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 為限,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
(B)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
(C)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不得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亦不得計算折舊, 以避免虛增費用
(D)營利事業持有之不動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6 號規定認列為投資性不 動產,房屋部分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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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6), C(339), D(23), E(0) #3349686
統計: A(76), B(66), C(339), D(23), E(0) #3349686
詳解 (共 4 筆)
#680199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5 條
(A)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B) 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C) 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賸餘帳面金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D) 營利事業持有之不動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房屋部分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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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58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上述所定超提之折舊額,準用前款計算公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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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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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賸餘帳面金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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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持有之不動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房屋部分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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