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依法立遺囑指定應繼分後,將該遺囑密封,並未交由他人保管。甲死亡後,繼承人中之一人乙發現該遺囑,於其他繼承人面前將該遺囑拆封,則:
(A)未提示於親屬會議,甲之遺囑無效
(B)未於法院公證處拆封,甲之遺囑無效
(C)未提示於親屬會議,甲之遺囑為有效
(D)乙未將遺囑提示親屬會議,乙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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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4), C(111), D(15), E(0) #690778
統計: A(26), B(14), C(111), D(15), E(0) #690778
詳解 (共 4 筆)
#1399445
舊法1212條
新法1212條
| 第 1212 條 |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 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 |
| 第 1212 條 |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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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414
是不是因為甲雖將遺囑密封,但未交他人保管(指定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等等..參照1192條),所以依1193僅為一般自書遺囑。既係一般之自書遺囑,便毋庸提示於親屬會議,遺囑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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