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偽造署押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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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00), C(363), D(20), E(0) #687214

詳解 (共 5 筆)

#2337748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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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217
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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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242
補充上面幾位大大提到的判決支票是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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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129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162 號                                    
要旨:
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 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 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 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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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37

筆記


實務認為偽造有價證券基於發票行為,而附屬票據行為(例如背書、保證),則屬於偽造私文書而非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刑事判例:「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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