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
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祇侵害一個
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所取走之數件物品,客觀上無法區辨其所具有之獨立性,故應包括地將其視為一體,不生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問題
(C)甲所犯之行為同時具有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3 款之情形,應有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D)甲祇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理由欄並應引用加重條
款,俾相適應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Q:何謂加重竊盜罪?A:依照刑法第32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A)關於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 1.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