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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28 關於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簽發鑑定留置票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B)對於鑑定留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但書、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告得分別情形,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C)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不論期間長短或被告是否經拘提、逮捕到場,均應用鑑定留置票
(D)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裁定縮短,但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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