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B)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D)甲、乙二人論以共同預備殺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8), B(281), C(569), D(146), E(0) #686635

詳解 (共 9 筆)

#1129938
根據刑法29限制從屬理論,至少需正犯「著手」。
本案中甲僅「預備」未達著手,故乙無罪
126
1
#3320371

我國共犯採「限制從屬理論」,必須:

1、正犯著手

2、正犯行為須具備不法

始成立共犯。

49
0
#4117818
個人也覺得那題有問題雖然有摩友貼出某個判...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778979

已滿足刑法 271 三項預備犯,但要著手才能用『共犯限制從屬性」

8
0
#4676720

題目也沒講採否定說還肯定說,否定說的話就是限制從屬理論,肯定說是成立預備及幫助預備...

4
0
#4085368

請問為什麼教唆犯可以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102年司法官第一試第30題),幫助犯不能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4
1
#5126687
實務:修正式構成要件 預備犯能被從屬
為什麼錯?
3
1
#2812864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2
#6142057

沒著手何來幫助呢?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