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 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甲試槍行為與 A 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B)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而試槍行為造成路人死亡,已在其能預見範圍,惟射中 A 並導 致 A 死亡,純係偶然事件,甲試槍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C)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並非意在殺人,所為致 A 死亡,係偶然事件,因有相 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未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所為致 A 死亡,不構成 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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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5), B(97), C(634), D(15), E(0) #686633

詳解 (共 3 筆)

#1081611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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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205
未必故意
圖1 刑事法的「故意」||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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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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