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相關處罰之赦免為何?
(A)僅免行為罰
(B)免行為罰及漏稅罰
(C)行為罰、漏稅罰及刑事責任之刑責均免除
(D)行為罰、漏稅罰、補繳稅額之利息及刑事責任之刑責均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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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5), C(249), D(23), E(0) #683103
統計: A(27), B(35), C(249), D(23), E(0) #683103
詳解 (共 5 筆)
#1540753
稅稽法48-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41~45條之處罰。→41~43(漏稅罰) 44,45(行為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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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51
法條只有提到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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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365
符合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繳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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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451
請問這一題答案是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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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103
凡未經檢舉或調查案件、自動補報補繳者,需「繳納本稅」、「加計利息」,”其餘免罰”。利息:按截止日和截止日郵局1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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