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得以在一定條件下,於必要範圍內調整行政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此之「一定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法上之終止契約原因
(B)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C)基於情勢變更之終止或法律變更
(D)上級機關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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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2), C(31), D(778), E(0) #242404

詳解 (共 4 筆)

#608266
(B、C)
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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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76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為C

 (A)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B)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於公益有影響,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D)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Boyce Shen 高三下 (2011/11/06 19:38):21讚! 不推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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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60

(A)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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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430

C 的法律變更,從哪一條來的?還是說,法律變更也算是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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