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程序的開始與終結,原則上採取:
(A)職權進行主義
(B)當事人進行主義
(C)法定順序主義
(D)聲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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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5), B(221), C(132), D(29), E(0) #285818
統計: A(2645), B(221), C(132), D(29), E(0) #28581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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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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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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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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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進行主義 係指訴願程序的進行與實施(期日、言詞辯論、訴願審議程序之合併等等),由訴願機關依職權指定,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意思是,在民事訴訟裡,原則上法官只會被動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審判,至於要不要打官司、官司要怎麼打、要打哪些內容、要怎麼反駁,是由原告、被告決定;甚至是一個官司是否要結束,也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法定順序主義」,係指凡當事人之訴訟行為,應依法律所定之順序為之,否則不生效力者。
「自由順序主義」,係指訴訟行為之進行法律不定任何順序,一任當事人自由或前後為之,以達訴訟之目的者。
「適時提出主義」,係指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否則將生一定不利效果者。
「自由順序主義」,係指訴訟行為之進行法律不定任何順序,一任當事人自由或前後為之,以達訴訟之目的者。
「適時提出主義」,係指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否則將生一定不利效果者。
我國之專利制度係採取先申請原則,因此即使甲先發明了該項技術,但卻是由乙拿去申請專利,若該項技術取得專利權,則專利權將歸屬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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