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A)當公共設施已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國家即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B)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瑕疵應負責之第三人,賠償機關對之並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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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768), C(760), D(50), E(0) #3225745
統計: A(34), B(3768), C(760), D(50), E(0) #3225745
詳解 (共 9 筆)
#6228353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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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530
國賠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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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720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為B、C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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