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無效行政契約,不生任何法律效力
(C)基於無效行政契約所為之給付,原則上得請求回復原狀
(D)無效行政契約,人民得訴請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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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7), B(213), C(702), D(723), E(0) #645554
統計: A(5927), B(213), C(702), D(723), E(0) #645554
詳解 (共 10 筆)
#952168
行政程序法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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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200
C 依照行政程序法 149 條準用民法契約的概念(民法第259條)
第149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要澄清的是,解除契約和契約無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依照合理推斷(也可以說是我個人私心以為),契約無效的效果也至少應該回復原狀。因為行政契約無效,所以雙方應當回復成締結契約前的狀態。如果先前已經為給付,這時因為無法律上原因而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則應該返還,這也是所謂回復原狀的方式之一。我覺得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返還都是對的,是同時都有的。
D 行政契約可以成立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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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42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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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75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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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783
143 溢四散 行政契約
氣球 一部無效 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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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78
請問(D)的出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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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39
個人推測:
D是否是準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規定,而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訴訟
另外:
C選項個人覺得好奇,為什麼不是不當得利的返還?(程序法149條提到準用民法規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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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709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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